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33149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明路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