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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廖明路)

发布日期:2021-04-13 12:14:53      来源: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赣(2018)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33149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明路

2021年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