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赣(2017)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53653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广富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