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赣市开国用(2013)第S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邱厚华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