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不慎将00148537(1/2)、00148537(2/2)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海洋、于水连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