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隆木乡晓源村下屋组农民集体)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康集有(2013)第5938号土地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隆木乡晓源村下屋组农民集体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