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登记公告
编号:(2023)72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拟对因继承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转移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 12 月 11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二所咨询服务组
联系方式:0797-6627357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登记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赣州市南康区南水新区文化公园西侧城市广场颐园5栋3单元102号 |
将被继承人蓝光金名下的产权份额转移至蓝梓宁一人继承登记公告 |
1、 1075241-1,1075241-2 《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2、 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原件。 3、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原件。 4、 不动产信息登记表原件。 5、 综合受理审核组函原件。 |
公告单位: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二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