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赣(2019)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643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一经登出,不予撤回。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某某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