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赣市章国用(2002)字第D4010462号土地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作废。公告一经登出,不予撤回。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某某、郭某某、宋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徐某某、洪某某、郭某某、邱某某、张某某、肖某某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