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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期耕地保护工作我市再次出台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1-03-24 11:21:00      来源: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国家、省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关系,保障好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11号),该文件是继《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8〕7号)、《关于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级调剂库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183号)等文件后,制定的又一个加强耕地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一、加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各县(市、区)要提前研判国家、省、市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储备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破解全市水田指标紧缺的结构性矛盾;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为省域内调剂购买储备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水田)指标预留资金,保障项目顺利落地。

二、规范指标市内调剂价格。鼓励各县(市、区)在市域范围内调剂富余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价格参照赣府厅发〔2019〕13号规定执行。对确需省内跨设区市调剂指标的,调剂面积不再受市级调剂库库存指标限制。

三、加强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民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权益,选址方案确定后,应在当地公示十天,严禁出现不公告、不投资、不建设的虚假包装项目出现。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三年内必须种植农作物,不得种植油茶、果树、茶叶等其它木本植物,不得在项目验收范围内开展非农建设和设施农业。

四、严格项目后期管护。要按照“新增耕地每亩第一年不低于600元、第二年不低于400元、第三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落实好三年的培肥资金,逐步提高项目耕地质量。同时,各县(市、区)必须从拨付乡镇项目资金中预留三年的后期管护资金,专户管理,逐年拨付,确保复垦地块农作物的种植。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备生成指标后,严控新增耕地非农化,严防新增耕地非粮化。

五、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严格规范地方所得指标收益的使用,指标收益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支出不得低于50%,着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县级财政根据收益分配明细及时将净收益划转乡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账户,严禁克扣、截留、挪用。对已经完成跨省或省内调剂的项目指标收益,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收益分配排查“回头看”,确保收益逐级足额返还给乡镇、村集体、拆迁户和农户。

六、严格项目监督检查。在项目验收和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设计、测量、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中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的,要列入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禁止其参与市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参建服务工作。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地块将作为耕地管理纳入国家、省对耕地保护的监管,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落实管护措施不力的,将严肃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被解读文件)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耕地保护科  周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