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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6 16:41:07      来源: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中心城区排水系统雨、污水分流管理,保障排水管网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环境,提升排水防涝及污水处理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工程规划建设

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中心城区排水系统雨、污水分流管理,保障排水管网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环境,提升排水防涝及污水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中心城区(含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含在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管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排水管网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排水管网工程。

二、总体要求

(一)排水管网工程实行雨、污水分流制,严禁将雨、污水管网混接和污水直排水体;对实行雨、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旧城区改建、老旧小区改造和道路新改建工程应同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二)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排水管网工程应将产生污废水的室内排水管道(如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全部排入污水管道系统,严禁将阳台废水接入雨水立管。阳台废水接入污水管纳入设计阶段强制性规定。

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及汽车修理等各业态商铺均需自行建立与之日排水量相匹配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其所经营活动产生的污废水经有效容积达标的三级隔油池、毛发收集井、隔油沉砂池(用于洗车店)、三级沉砂池等污水设施预处理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工业、医疗(含小型门诊、宠物医院)、垃圾中转站、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机构等产生的污废水需经大、中型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三)从事排水管网工程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测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资格要求。

(四)排水管网工程应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及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应遵照国家、省相关排水规范,严禁随意调整排水路径、管径。

(五)排水管网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排水管网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步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六)排水管网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五方责任主体)依法对城市排水管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是排水管网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保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三、部门职责

(一)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排水专项规划、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工程排水许可的现场勘察核验、中心城区市政工程排水管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排水管网驳接口、临街店面排水管网工程监督管理和工程验收工作、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排水管网的管理整治等。

(二)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更新工作。

(三)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工程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联合验收、档案资料归档等监督管理;负责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排水管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工程验收工作;督促物管单位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排水管网工程的日常管养工作。

(四)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施工许可、排水管网驳接施工道路开挖许可、排水管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六)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排水管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的管理工作。

四、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排水管网工程进行方案设计,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配套排水管网工程方案设计还应与主体工程方案设计同时进行,报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审查,重点审查竖向设计、排水系统、雨污水管径、排水方向、管底标高、雨污水管驳接口位置等市政配套工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及满足规划要求。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深度应达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版)要求

(二)排水管网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配套排水管网工程设计方案需书面或通过专家咨询论证会等方式征询中心城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三)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许可和排水许可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划设计方案及规划条件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事后核查。重点审查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图是否按照规划方案进行设计、雨污水是否错接混接、房屋建筑工程阳台废水是否排入污水管及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竖向标高是否满足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并在审查结果中明确审查意见。雨污水错接混接包括:建筑物出户管与接户管的错接混接、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排水管网与市政排水管网的错接混接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

(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的排水管网工程是否符合排水专项规划、排放水质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等进行严格把关,并与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察核验,待核验通过后,由市(区)行政审批部门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三)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对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审批办理《赣州市开挖城市道路许可》(驳接市政管网许可),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驳接市政管网施工进行监管和验收。

(四)对市(区)未办理过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先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先确认排水户是否接入的是市政雨污水管道,发现有雨污错接、混接等问题对其进行指导整改,待确认其接入市政管网后,再通知排水户前来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排水许可。

六、建设施工管理

(一)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排水管网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进场排水管材及成品管道附属构筑物进行验收,重点查验质量证明文件、颜色、外观、尺寸规格等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排水管网工程的地基处理、管道安装、闭水试验、沟槽回填等是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当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的有关规定。

(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排水管网工程施工质量现场监理,重点监管进场材料质量检验、排水检查井坐标、管道高程、附属构筑物及接口质量、基础、闭水试验及回填质量、雨污水混接错接情况等。

(五)排水管网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重大设计方案调整,应重新报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

七、竣工验收备案

(一)排水管网工程覆土隐蔽前由监理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排水管网工程分部验收,排水管网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全程监督,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现场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同意验收并核发联合验收意见单,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未按图施工、未达到设计质量验收标准、未按规定接入雨污水管网的由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否则不予核发验收意见单。

(二)排水管网工程覆土隐蔽前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委托测绘单位按照“多测合一”的要求进行测绘,监理单位现场监督落实管网覆土前测绘工作。测绘单位应校对现状测绘数据并形成准确、完整的管线工程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相关要求,其中管线数据库成果应符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测绘成果应报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及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纳入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并更新。

(三)将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纳入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并应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和必备资料。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五方责任主体工作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及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排水管网工程竣工核验,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排水管网工程还应对接入市政工程排水管网的位置、管径、标高等进行核验,待核验通过后,通知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排水管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排水管网工程未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联合验收意见单》《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和管道检测报告(含影像资料)、竣工测量成果资料等。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的排水管网工程还应提供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因工程建设改迁排水设施的审核意见。

(五)排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排水管网工程档案资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更新管网竣工档案资料库。

八、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要求执行,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测绘等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要求执行,存在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应严格按本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落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自20221116日起施行。

(二)各县、市以及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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