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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答

发布日期:2015-05-13 05:05:00      来源:   访问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答

1、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答:(1)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2)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3)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2、如何强化土地权利证书的作用?

答:(1)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强化证书应用。今后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2)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3)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4)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答:工作任务:(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三)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四)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工作范围: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主要包括对县城以下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测量和发证。

4什么是宅基地?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答:宅基地是指生活居住用地,通常包括建筑物的基础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包括自然人的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而专门创设的一项权利类型,是一种在流转、用途、抵押等使用形式上都有严格限制的权利。

5、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答:“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只能在集体内部进行,不能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人,并且只能是因住房的转让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

6、为什么要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答:第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是与农村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带有一种福利性质,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第二,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看,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往往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第三,国家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得一份宅基地,以保证广大农民享有基本的居住权,第四,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是为了保护耕地安全。

7、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合法申请人是谁?

答:是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1、农村宅基地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登记。

2、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使用该地的企事业单位申请登记。

8、申请土地权利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3、权属界线协议书;4、其他证明文件。对无法出具上述权属证明文件的,按规定出具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说明书和法律责任具结保证书。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1、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批准书;3、相关合同;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5、其他证明文件。

9、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和填写的表格有哪些?

答: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0、缺席指界怎么处理?

答:1、如一方违约缺席,或指界一方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按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2、如双方违约缺席,或指界双方在指界后均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3、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拒绝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天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以上两款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11、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与行政界线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行政界线是从行政管理角度确定的双方边界线,而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才是确权登记的依据。行政界线不能替代土地权属界线,行政界线有的会与权属界线重叠,有的不会重叠,应据实调查反映所有权权属界线。

12、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与林权证权属界线不相吻合的应如何处理?

答: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应尽可能采用林改时的林权登记发证资料。如与实地不吻合或存在争议,则应实地据实调查,由村民代表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13、庭院经济用地是否属宅基地?

答:对只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庭院经济用地,不属于宅基地,只进行调查,但不予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