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邱香兰,邹青山)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1054012-1,1054012-2 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邱香兰,邹青山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