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 赣(2021)赣县区不动产权第0043854号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田先明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