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张康楼)
因本人保管不善,将 赣县林证字(2007)第100214003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申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申明人:张康楼
2025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