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赣县林证字(2007)第030117001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申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申明人:谢英彭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