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显志)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赣(2018)南康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62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显志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