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赣房权证字第S00300409号房屋所有权证、赣市开国用(2015)第Z1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肖作洺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