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谢亨翔)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赣(2022)南康区不动产权第0041121号不动产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谢亨翔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