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送达材料地址: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西楼9、10号窗口。
联系方式:0797-8682634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陈庆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金岭路11号(七一九社区)13栋1单元102号、13栋4号柴间 |
赣房权证字第00085173号、赣房共字第0039560号 |
谢满秀 |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属一所
2025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