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谷丰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赣市国用(2014)第SF7452号土地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谢谷丰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