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自然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身份证 □港澳通行证 □护照 □其他
证件编号:
(二)承办单位
1.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一、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死亡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二)证明用途
不动产权的权利人已死亡,办理继承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条、第1121条、第1127条、第1128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四)证明的内容
□该不动产权权利人(之一)已死亡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行政确认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确认部门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确认决定,构成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及时将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违法承诺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申请人失信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确认部门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再运用告知承诺的行政确认替代,同时应终止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行政确认事项。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书面核查、实地核查,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期: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